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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天國是因個人, 不是因教會

上天國是因個人, 不是因教會
耶利米書31
第卅一章廿九至三十節

「當那些日子,人不再說,父親吃了酸葡萄,兒子的牙酸倒了。但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。凡吃酸葡萄的,自己的牙必酸倒。」

這裏強調個人的責任,見以西結書十八章二節。這句俗語的引用,因為以色列中有一種普遍的現象,人們認為先祖的罪使他們受害,神似乎很不公平。同時他們也認為自己沒有責任,因為責任是集體的,不是個人的,可以推諉(參出二十5;申五9;民十四18)。但是耶利米與以西結都予以否認,強調每個人應各自負道德與宗教的責任。

兒子的牙酸倒,照七十士譯詞,是因牙肉出血而感痛楚。拉丁文譯詞,指因牙肉發麻。但以西結書十八章二節用詞是發鈍,好似鐵器發鈍一般(傳十10)。在亞蘭文譯詞:「父母犯罪,兒女必受罰。」在意義上更加明確。156此處無意否認父母的影響,家庭的分子不端的行為必影響其他的家人。但是個人責任的原則,比集體責任更為基本。申命記廿四章十六節: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,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。

這裏也必使人承認耶和華的權能。神與亞伯拉罕與摩西立約,以他們為宗族與民族的代表,使整體蒙福。但是在這聖約的範圍之內,個人對耶和華的信心,仍是他個別的責任。有時個人的抉擇會遭受國人或眾人的反對:亞伯拉罕(創十五6),摩西,約書亞(書廿四15),以利亞(王上十九10),以及先知們(王上十九18)。可見論個人的責任,並非從耶利米與以西結起始。在以色列中,也應有人已經認識與了解。157但這兩位先知特別清楚論述,因為以色列人實在必須認清個人責任及集體責任。在新約,耶和華的律法寫在個人的心版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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