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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歷史上對同性戀的立場
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與同性戀者的關係相當特殊,反對同性戀是二千年來基督宗教的傳統。初期教會(公元一世紀)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及性愛觀念大致上仍然以舊約法典的精神為依據,而舊約明顯地介定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罪行。《肋未紀》第十八章廿二節:「你不可與男人同寢,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;這是醜惡的行為。」其結果是「若男人同男人同寢,如男之與女,做此醜事的兩人,應一律處死,應自負血債。」(肋廿:13)歷史上第一位權威基督徒神學家保祿在寫給初期地方教會的書信中,公開指責同性性行為是屬於異教徒的行為,是拒絕皈依上主和拒絕接受永生的象徵。保祿又指出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(逆性)的罪:「...因此,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,以致他們的女人,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;男人也是如此,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,彼此慾火中燒,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,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。」(羅一:24-27)保祿還列出了同性戀行為是被逐出天國的各種罪行之一(格前六:9;弟前一:9)。
到了教父時代(公元二至五世紀),教會的神學家繼承了猶太教及第一代基督信徒反同性戀的傳統,將舊約聖經《創世紀》第十九章四至十四節中索多瑪和哈摩辣城的毀滅,正式演繹成對同性性行為罪行的懲罰。原本聖經作者以這兩座城象徵道德敗壞以及不信上主的象徵,從未有指它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被罰。反之,教父時代的末世論者卻以這種演繹,阻嚇當時的信友不可模仿希臘人的生活方式,包括希臘人的同性戀行為。從此,在教會文獻中,這兩座城的原本罪行如壓榨別人、不公義、對上主的使者不友善和不敬等...都被忽略了。
到了公元四世紀(314 A.D.),教難平息,基督的教會成了羅馬帝國的國教,對同性戀的否定開始漸漸從基督徒流傳到普羅大眾的觀念中,亦從教會的法律傳統到羅馬帝國的俗世法律內。
中古時代(公元六至十五世紀),無論是東正教會(主要在希臘、東歐及中東地區)或羅馬天主教會(主要在西歐地區)都同樣視同性戀為逆性之罪行,有違天主創造人類性功能作生育的目的。事實上,當時任何沒有生育目的的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的罪,都是「污辱了自己的身體」,其中尤以同性戀和自慰行為為甚。同性戀者當時有被施笞刑、閹刑及被綑在柴堆上活活燒死的。
到了宗教改革時代(公元十六/十七世紀),新教徒雖在不少信理和紀律上反對羅馬天主教會,但在性愛及婚姻觀念上並沒有太大的改變,對同性戀也是持絕對的否定態度。新教中清教徒一派,更堅持俗世法律應該多方面干預性生活。由十七世紀開始,天主教與新教不單在歐洲展開一連串的宗教論戰,更各自爭取將其教義傳到歐洲以外的新發現地區,連同反同性戀的意識也傳到世界各地去。
從十八世紀到二十世紀,基督宗教受到世俗化的衝擊愈來愈大,自文藝復興時代的人文主義,以及啟蒙運動後的理性主義、科學實證主義、實用主義和存在主義,加上各類新知識、新發現、新學說和新科技等,都給基督宗教及其神學帶來不少壓力,無論在羅馬天主教或基督教會內,均帶來不少的沖擊,也促成了聖經重新評釋的運動;到了二十世紀,神學界內出現了保守和開明兩大堡壘。在同性戀問題上,羅馬天主教的傳統派及新教的福音派、基要派仍然堅持它是嚴重的罪行,或至少是一種「不正常」的心態所導致的行為。但開明派卻願意重新在神學上了解和演繹同性戀現象,以配合新的知識,從而作出更中肯的判斷。 |